黄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半球”、
“苏泊尔”牌电热水壶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黄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购买到假冒的“半球”牌电热水壶。市局经检支队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大冶市某工业园内生产涉嫌侵权的“半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2014年5月4日,市局经检支队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半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4年6月17日,市局经检支队对位于大冶市某工业园的当事人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查封大量涉嫌侵权的“半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包装箱材料以及“半球”钢印模板1套、用于喷印“苏泊尔”商标的打印驱动U盘1个以及印有商标标识的功率贴。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权产品。
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主要从事电热水壶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成立初期生产“***”牌电热水壶,但由于“***”品牌在市场上没有认知度,销量始终不好,公司经营一度困难。2013年5月份,当事人在市场考察中发现“半球”牌电热水壶销量一直很高,有利可图,于是当事人分别从广东顺德市和廉江市购进“半球”牌小包装盒、配套功率贴(壶底的标贴)和说明书,并购买了专门用于冲压“半球”商标标识的钢印模具等材料设备,在未经“半球”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下,开始擅自生产侵权“半球”牌电热水壶并对外销售。2013年9月,又应客户需要,购进了“苏泊尔”牌内外包装、喷印设备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同样的手段开始生产侵权的“苏泊尔”牌电热水壶。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的侵权“半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除销往黄石、武汉等地外,还通过大冶某托运部和大冶市某联运车队等物流网络销往全国20余个省、市。
另查明,“半球PESKOE”注册商案发后,黄石市局经检支队调取了当事人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经黄石大信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当事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间,共销售侵权“半球”牌电热水壶653422个,金额11254853元;销售侵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184056个,金额3176578.30元;未售“半球”牌电热水壶50528个,价值870362.38元;未售“苏泊尔”牌电热水壶3152个,价值54399.61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半球”、“苏泊尔”牌电热水壶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5356193.29元。
二、案件亮点
(一)重视举报线索,扩展案件来源
本案中,一个消费者的举报,促成了一起百万元的大案,总结起来就是对该举报线索的正确分析和研究判断。办案人员在得知该举报情况后,没有直接找到销售问题电热水壶的商户简单的处理,而是针对性的对小家电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进而发现电热水壶销量大,最终确立了深挖源头的办案方向,进而通过包装材料上的地址、网址等信息找到了生产厂家,并查实了生产、销售侵权电热水壶的行为。
(二)处罚是行政执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本案中,当事人企业法人代表W某,年仅33岁,两年间通过自己的努力创立了自己的品牌,解决了当地100多人的就业,并支持当地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由于企业发展中遇到瓶颈,加上W某年纪轻一时糊涂做出了违法行为。案发后,W某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接受我们处罚后,我们没有不管不问,而是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新的品牌授权,帮助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让工人们早日回到工作岗位,使当事人企业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
三、办案心得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我支队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已经有几年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很多不足。从长远来讲,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是解决问题根源最为理想的方式,就目前而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是理想手段。
(二)制作行动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本案中,我支队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收网行动之前,就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将行动时间、地点、目的、参加人员及车辆予以固定,将公安民警和工商执法人员进行合理搭配,分成抓捕组、笔录组、物品清点组、财务组等小组,对每个小组制定工作任务,并指定负责人。详细的方案确保了收网行动当天的有序、高效,保证了现场物品、财务账本等证据的完整性,对案件后期调查处理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大案要案意识,经营线索深挖源头
本案中,我们更多的采用侦查式的调查方式,我们前期掌握了当事人的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但我们没有直接实施检查正面突破,我们花了3个月的时间,摸清当事人的车辆、人员、生产方式、原材料渠道、下游经销商等情况,在查清所有环节后才实施统一行动,这样使我们的现场检查更有目的性,对案发后的调查取证工作也非常有利,并且能将上游包装材料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的违法行为一网打尽,牵出一系列的串案,保证了案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