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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叶某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案

  文章作者:潜江市工商局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3434字体:字体颜色

 

黄某、叶某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案

潜江市工商局

 

一、案件来源

潜江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4日,分别接群众举报,反映潜江市港福珠宝城(以下简称港福珠宝)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商品。经核查,于2015年7月20日以翁某涉嫌商标侵权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于2015年7月29日商请潜江市公安局联合办理该案。后经调查,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在当事人黄某、叶某二人设立的经营场所(港福珠宝)实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案件查处过程

经查明,2010年上述二名当事人口头约定,两人分别出资700万元,成立“潜江市港福珠宝城”,各占50%股份,共同承担盈亏与风险。指派翁某、叶某某负责。2014年7月至案发,当事人黄某从广东省深圳市珠宝黑市以每克约30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金750”首饰,尔后黄某将上述首饰投放在港福珠宝城销售,并让翁某将上述首饰销售利润计入港福珠宝城财务,由当事人黄某、叶某共同分红取利。翁某和林某在对上述首饰进行标价销售时,在其工作间内的电脑中做了相应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黄某以250元/克的价格在中国黄金武汉分公司购进标有“”标志的中国黄金品牌千足金首饰7件(其中手镯1件,戒指6件,共计57.56克)在港福珠宝销售,销售价格为268元/克。

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本局分别接到5位消费者举报反应当事人销售的“”金750首饰为假冒商品。

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2月17日,潜江市工商局分4次委托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路盛)对上述5名消费者购买的金750套链、金750戒指、金750手镯共计7件进行逐件辨认。北京路盛出具《辨认报告》,称上述产品在标识、质量、品质、大小等方面存在问题,全部不属于CARTIER INTERNATIOANL 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2015年10月22日,潜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潜江经侦)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翁某的租住地进行了搜查,共扣押含有“”、“”商标标识的“金750”首饰28件,含有“”商标标识的中国黄金千足金首饰7件,含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金750”套链2条,当事人经营场所工作间内电脑硬盘1个、账目若干。

2015年11月5日,潜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路盛对扣押的上述含有“”和“”商标标识的首饰进行鉴定。2015年11月20日,北京路盛出具《鉴定书》,称上述产品中35件全部为假冒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第202386号、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5年12月29日,潜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萃)对扣押的标注有“BVLGARI ”的“金750”套链2条进行了鉴定。2016年1月18日北京精萃出具《鉴定书》,称上述扣押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劣质商品。 

上述被鉴定为侵权的37件产品分别为:金750手镯4个、金750戒指20个、金750套链6条、千足金手镯1个、千足金戒指6个。

当事人销售上述首饰品未保存销售票据,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建立正规账目,但保存有电脑数据。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假冒侵权商品数量、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里的电脑中的销售数据,统计侵权商品数量为83件,依法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625512.08元。

潜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625512.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二名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标有“”、“”商标标识的金750饰品27件,千足金黄金饰品7件;标有“BVLGARI”商标标识的金750套链2条;3、处罚款3000000元。

三、案件难点

    1、本案的侵权商品为贵重金属,具有体积小,价值高,易隐藏的特点,如何确定侵权商品的存放地点,如何实施扣押是本案的第一个难点。为此我局在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运用他们的技侦手段和强制措施,较好的解决了侵权商品的扣押和前期取证工作,为案件的顺利结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户,没有建立账册,没有保留进货凭证,如何确定违法经营额是第二个难点。为了确定违法经营额,我局将当事人几年来的所有销售小票电子化,结合当事人办公场所电脑内零散的电子数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利用透视表、分类汇总等信息化手段将销售数据分为排除、疑似、确定三类。对疑似类和确定类逐一要当事人进行辨认、确定,经过大量的工作终于确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四、案件启示

1、要善于“经营”案件。本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时案值仅仅4000余元,我局没有把它当成一般的消费投诉案件处理,而是敏锐的觉察到应当能办成大案。经过前期大量外围摸排后,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经营”案件,使小案变成了大案。  

  2、要善于借力。工商机关由于强制手段的限制,有很多案件如果不借助其他强势机关的力量根本无法办理或者只能把大案办小。本案中,我局借助公安机关的技侦手段和强制权力,使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情况,涉案物品的转移、存放都在我们的掌握之中,为顺利结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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