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湖北商标网 >> 文章中心 >> 商标论坛 >> 商标论坛(一)
 阅读文章

实施分类监管,形成社会共治

  文章作者:阚海舟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3385字体:字体颜色

实施分类监管,形成社会共治

——湖北省商标代理市场监管实践

 

省工商局商标处 阚海舟

 

20032月,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后,商标代理行业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剧增长。代理机构在服务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多发、频发,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为此,湖北省工商局在市场准入宽进的条件下,探索对商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2013年度信用分类监管实践

20136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监管的通知》,组织对经湖北省登记、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并在省内从事各类商标事宜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清理和信用等级评价。

(一)确立信用分类和评价标准。省局设置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委托人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和集中考核评价三部分组成,将商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商标代理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公示等制度建设列入评价项目。

(二)建立健全机制、推进分类监管。工商系统对不同等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引导企业在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优先选择使用等级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从A级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中择优确定商标代理示范单位;在省工商局网站和全省主要媒体上公告并通报国家工商总局C级以上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对D类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警示,下达整改通知,加强检查督导等。

(三)加强日常监管。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市场巡查等监管作用,对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情况进行清查,及时查处违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全面掌握商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切实规范商标代理经营秩序。

信用分类监管运行后,收到了良好效果:省局按照《湖北省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评价标准(试行)》(鄂工商函〔201350号)的要求,结合调取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数据、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及市州工商局日常监督的结果,经集中审核、实地考察、研究审定等程序,最终确定21家商标代理机构为A类代理机构。武汉市工商局对湖北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襄阳市工商局对襄阳市正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也进行了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2014年,我省此项工作入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关键词。

同年5月,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二、2015年湖北省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和信用分类监管

201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我局制发了《关于开展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商标〔2015100号)。本次行动在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行动延长至20165月,旨在进一步推动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重点强化了以下内容:

(一)扩大社会影响,发动社会参与。一是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发动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全文公布专项整治方案,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举报投诉联系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三是要求各级工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渠道,宣传诚信经营商标代理机构,曝光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形成社会共治。

(二)界定监管对象,明确违法行为。经过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排查及对举报投诉较为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研究,我局依托国家工商总局大数据,将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491家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283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监管对象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清理整治对象,将谎称有第三方商标抢注或采用其他欺诈、引人误解的方式诱导委托人进行商标注册;不顾委托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欺骗委托人进行多类商标注册;对委托人委托的商标事务不尽职分析,风险告知模糊;利用互联网等媒介推广代理业务,夸大代理能力,作出确保成功的虚假承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商标事务转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办理;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向委托人明示、暗示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以此承揽业务;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明示、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目的;擅自停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住所、联系方式,给委托人委托的商标事务带来恶劣影响等11种行为明确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引导结合,提高行政效率。省局一是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对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和辖区内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台账,逐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对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制发管理提示书,及时督促备案。二是继续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要求各地按照《湖北省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评价标准(试行)》,汇总委托人评价、工商部门日常监管评价结果,填写《湖北省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评价表》,并上报省工商局集中核定信用类别。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通过各种渠道接到的商标代理行为举报申投诉线索,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纠正不当代理行为。对重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及举报投诉较为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排查,依据《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一查到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强调了督促商标代理机构提高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诚信规范经营,引导商标申请人审慎选择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使用等级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代理机构名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上篇文章:陈某销售商标侵权热水器案件评析
·下篇文章:浅谈我国“三足鼎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复制 】 【 打印
 相关文章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2023/2/23 21:32:09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2023/2/23 21:28:11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11/4 22:04:34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一问一答 2022/5/2 16:39:06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2022/5/2 16:35:03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尽快予以更正,谢谢。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2016 湖北省商标协会   指导机关:湖北省工商局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0019768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836号